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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公務人員生活津貼及福利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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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結婚可申請之福利項目,茲表列如次:

生活津貼 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時之 薪俸額)(本俸)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一)
(二)
(三)
申請表
結婚證書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一、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二、 夫妻雙方均為公教人員者,可分別向服務機關請領本項補助。

 

 


二、有關生產可申請之福利項目,茲表列如次:

項 目

給 付 標 準

申 請 期 限

應附證明表件

備 考

 

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二個月薪俸額 (本)(事實發 生時之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 月內 (一)申請表
(二)出生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
一、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生
育均給付,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全民健保 (新生兒) 扣繳標準:

眷屬三口以內 按全民健保保 俸等級扣繳。

出生後十五日內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有關眷喪可申請之福利項目,茲表列如次:

項 目

給 付 標 準

申請期限

應附證明表件

備 考

 

 

 

 

 

 

 

 

 

 

 

生活津貼

事實發生時之薪俸額 (本俸):
一父母:五個月本俸 二配偶:五個月本俸 三子女:三個月本俸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含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之親屬或在台親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為喪葬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一. 申請表
二. 死亡證明書
三. 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一 .生活津貼部份:
1. 須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始得請領。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請領子女喪葬補助時,子女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學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不在此限。

二. 公保給付部份: 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請領為限。具領後不得改由他人請領。


 

 

 

公 保 給 付 ︵ 請 領 勞 保 給 付 請 洽 行 政 室 庶 務 課 辦 理 ︶



事實發生時之保險俸給:
一.本人死亡
(1)因公:36個月 (2)病故:30個月


二. 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 (1)父母:三個月 (2)配偶:三個月 (3)子女:
1. 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之子女因病或意外傷害:二個月
2.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一. 本人部份:
1. 現金給付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死亡證明書影本
4. 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5. 受益人戶籍謄本(如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需加蓋要保機關印信)
6. 因公者須另附證明文件


二. 眷屬部份:如前項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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