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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
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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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時之薪俸額 (本俸):
一父母:五個月本俸 二配偶:五個月本俸 三子女:三個月本俸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含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之親屬或在台親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為喪葬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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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表
二. 死亡證明書
三. 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一 .生活津貼部份:
1. 須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始得請領。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請領子女喪葬補助時,子女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學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不在此限。
二. 公保給付部份:
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請領為限。具領後不得改由他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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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保 給 付 ︵ 請 領 勞 保 給 付 請 洽 行 政 室 庶 務
課 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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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時之保險俸給:
一.本人死亡
(1)因公:36個月 (2)病故:30個月
二. 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 (1)父母:三個月 (2)配偶:三個月
(3)子女:
1. 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之子女因病或意外傷害:二個月
2.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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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
一. 本人部份:
1. 現金給付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死亡證明書影本
4. 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5. 受益人戶籍謄本(如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需加蓋要保機關印信)
6. 因公者須另附證明文件
二. 眷屬部份:如前項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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